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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时间:2021-06-21  点击量:

根据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进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教师师德水平,激励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推动全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考核原则
1.主体性原则。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引导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
2.民主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等方面的意见,规范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3.导向性原则。坚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实效性原则。坚持典型引路、整体推动、讲求实效,解决突出问题;坚持师德与业绩并重,以考核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三、考核对象
全县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职工。
四、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教委(校)校长为成员的全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教委(校)相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不少于9人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人。同时,成立由教职工民主推荐代表3人组成,对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学校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和学生家长参加。
五、考核程序
(一)宣传发动 各教委(校)根据县教育局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安排,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思想发动,学习《新时代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明确考核工作的目的、意义、原则和程序。
(二)组织评议 各教委(校)考核小组在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统一组织评议。评议分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社会评议和考核小组评议等五种形式进行。教师自评占10%,教师互评占20%,学生评议占20%,家长社会评议占20%,考核小组评议占30%。其中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不组织学生评议,教师互评和家长社会评议各占30%;小学其它年级的学生评议所占比例调整为10%,教师互评和家长社会评议调整为各占25%。师德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教师自评。考核小组组织教师认真撰写师德总结,并填写《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评登记表》,同时根据《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个人测评表》进行自评。
2.教师互评。考核小组组织教师进行教职工会议公开述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采取分年级组等形式进行)。教职工针对每位教师述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互评。参加评议人数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80%。
3.学生评议。学生评议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考核小组安排人员深入学校每个班级组织学生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公开无记名投票评议。
4.家长社会评议。学校通过发放《家长告知单》等形式向社会和家长通报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内容和标准及被考评教师工作情况。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采取分班级等形式进行。家长社会评议采取匿名投票方式进行,票数应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50%。教辅和后勤人员由教委(校)组织熟悉情况的服务对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员等)在听取个人述职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
5.考核小组评议。考核小组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位教师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填写《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小组测评表》,考核工作结束后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由学校存档。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师德师风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开场合有违背“两个维护”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4.违反工作纪律,敷衍塞责,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或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管理,蓄意辱骂或威胁他人的。
12.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书面通报批评及党政纪处分的,或其他情节恶劣,给学校及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六、结果运用
1.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纳入全县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县内外交流的重要档案资料,并记入教师个人成长档案。
2.作为个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绩效考核兑现、培训培养等的重要依据。
3.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相应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当年师德师风考核累计有2次“基本合格”的,师德师风认定为“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4.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报县教育局另行安排工作。
5.对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教委(校)要把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严谨组织落实,并以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为契机,大力组织教师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着力解决教师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县教育局将把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督查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教委(校)要把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与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绩效工资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教育引导、宣传监督、考核奖惩并重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先进个人和典型案例的宣传警示教育,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常抓不懈,树立教师良好社会形象。
(三)重视师德档案建设。各教委(校)要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师个人师德档案。
(四)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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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1点击量:

根据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进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教师师德水平,激励广大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推动全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考核原则
1.主体性原则。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引导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
2.民主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等方面的意见,规范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
3.导向性原则。坚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实效性原则。坚持典型引路、整体推动、讲求实效,解决突出问题;坚持师德与业绩并重,以考核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三、考核对象
全县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职工。
四、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教委(校)校长为成员的全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教委(校)相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不少于9人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人。同时,成立由教职工民主推荐代表3人组成,对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学校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和学生家长参加。
五、考核程序
(一)宣传发动 各教委(校)根据县教育局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安排,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进行思想发动,学习《新时代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明确考核工作的目的、意义、原则和程序。
(二)组织评议 各教委(校)考核小组在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统一组织评议。评议分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社会评议和考核小组评议等五种形式进行。教师自评占10%,教师互评占20%,学生评议占20%,家长社会评议占20%,考核小组评议占30%。其中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不组织学生评议,教师互评和家长社会评议各占30%;小学其它年级的学生评议所占比例调整为10%,教师互评和家长社会评议调整为各占25%。师德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教师自评。考核小组组织教师认真撰写师德总结,并填写《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评登记表》,同时根据《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个人测评表》进行自评。
2.教师互评。考核小组组织教师进行教职工会议公开述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采取分年级组等形式进行)。教职工针对每位教师述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互评。参加评议人数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80%。
3.学生评议。学生评议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考核小组安排人员深入学校每个班级组织学生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公开无记名投票评议。
4.家长社会评议。学校通过发放《家长告知单》等形式向社会和家长通报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内容和标准及被考评教师工作情况。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采取分班级等形式进行。家长社会评议采取匿名投票方式进行,票数应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50%。教辅和后勤人员由教委(校)组织熟悉情况的服务对象(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员等)在听取个人述职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
5.考核小组评议。考核小组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位教师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填写《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小组测评表》,考核工作结束后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由学校存档。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师德师风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开场合有违背“两个维护”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4.违反工作纪律,敷衍塞责,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或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学校管理,蓄意辱骂或威胁他人的。
12.受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书面通报批评及党政纪处分的,或其他情节恶劣,给学校及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六、结果运用
1.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纳入全县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县内外交流的重要档案资料,并记入教师个人成长档案。
2.作为个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绩效考核兑现、培训培养等的重要依据。
3.凡在师德师风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相应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当年师德师风考核累计有2次“基本合格”的,师德师风认定为“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4.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报县教育局另行安排工作。
5.对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教委(校)要把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严谨组织落实,并以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为契机,大力组织教师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着力解决教师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县教育局将把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督查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教委(校)要把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与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绩效工资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教育引导、宣传监督、考核奖惩并重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先进个人和典型案例的宣传警示教育,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常抓不懈,树立教师良好社会形象。
(三)重视师德档案建设。各教委(校)要将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教师个人师德档案。
(四)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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